(2017)赣0826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傅明达、江西鸿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明达,江西鸿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6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傅明达,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江西鸿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夏国荣,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明达与被执行人江西鸿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26执恢1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孝军审判员 陈 娟审判员 陈荣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