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4民初1835号
原告:自贡市马吃水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马吃水开发区158号。
法定代表人:骆红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女,该公司经理。被告丁某。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受理原告自贡市马吃水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自贡市马吃水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马吃水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马吃水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自贡市马吃水物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夏 蕙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新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