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4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乔成强与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成强,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969号原告:乔成强,男,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高春华,胶州胶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李永新,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宋屴,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国臣,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乔成强与被告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乔成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成强撤诉。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告法庭辩论终结前的诉讼请求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成强负担,多收取的85225元退给原告。审判长 赵 燕审判员 陈 敏审判员 孙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汤振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