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执10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拥洪、周港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拥洪,周港标,吴俊山,祝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0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拥洪,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周港标,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被执行人吴俊山,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祝德贵,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申请执行人刘拥洪与被执行人周港标、吴俊山、祝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闽0305民初35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拥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港标、吴俊山、祝德贵归还欠款人民币五十万四千四百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周港标所有的车牌号为闽D×××××的传祺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向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查找、扣押被查封的车辆。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须等待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扣押。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305民初35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一航执行员 林钰坚执行员 黄建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嘉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