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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34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马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3427号原告: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涪城路5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年,绵阳市涪城区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波,男,汉族,1979年11月27日生,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绵阳市三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代继洪审判员  王 志审判员  安婕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雪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