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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周用平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227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用平,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丁帆,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2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用平犯污染环境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忆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用平及辩护人丁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用平在义乌市佛堂镇双峰路5号义乌市森美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简称森美公司)担任污水处理负责人一职,对公司内的污水排放工作进行指导、管理。被告人周用平明知森美公司的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有效处理污水中的重金属镉,仍将含镉污水排放至外环境。2017年3月22日,义乌市环境保护局对森美公司标排口外排水进行取样检测,总镉含量为0.063mg/L,达到排放标准的6.3倍。2017年5月15日,被告人周用平至义乌市稠江派出所主动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用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鲍某、范某的证言,义乌市环保局案件移送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浙江省排污许可证(浙GC2014A0101)正副本复印件,义乌市森美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污水日常检测记录表,污水处理运行记录表,污水处理流程图,现场照片,设备保养表,劳动合同三份,义乌市环境保护局备案,义乌市环境保护局文件(义环开(2002)16号):关于《义乌市森美五金电镀厂搬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义乌市环境保护局文件(义环中心【2009]64号):关于义乌市森美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电镀废水深度处理及回用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义乌市森美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废水回用中心安全规章制度、废水回用中心设备管理制度、废水回用中心卫生制度,监测报告,现场检查笔录、取样照片,到案经过,被告人周用平的供述及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用平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周用平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用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朱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 琪代书记员 何亮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