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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民初80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8013彭财源与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财源,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8013号原告:彭财源。被告: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汉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彭财源与被告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彭财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彭财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财源撤回起诉。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彭财源负担。审判员  邹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