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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文与马涛、刘娟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马涛,刘娟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保75号申请人:刘文,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峥,陕西博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涛,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娟子,女,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文与被申请人马涛、刘娟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刘文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作出(2017)陕0102民初73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马涛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文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函进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涛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建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