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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50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文学与河南益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学,河南益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5018号原告:张文学,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庆,登封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益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居易摩根中心6号楼1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85929157。法定代表人:宋彩霞,经理。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28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971848848A。负责人:樊桂喜,行长。本院在审理张文学与河南益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侵权纠纷一案中,张文学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文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文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张文学负担。审判员  韩绍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丽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