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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执恢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熊广安与蒋开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广安,蒋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恢131号申请人:熊广安,男,生于1963年7月28日,汉族,住广安市。被执行人:蒋开林,男,生于1970年3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06)广安民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蒋开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开林至今未完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蒋开林银行存款423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钟 超二〇一���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粟宇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