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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财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与被申请人洛阳银冠贸易有限公司、洛阳大金商贸有限公司、洛阳申和商贸有限公司、李学敏、张春惠、夏琳、郭杰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洛阳银冠贸易有限公司,洛阳大金商贸有限公司,洛阳申和商贸有限公司,李学敏,张春惠,夏琳,郭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847号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179号。负责人:张琳辉。被申请人:洛阳银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6号院中泰商务大厦601室。法定代表人:张丰乐。被申请人:洛阳大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唐宫东路家电市场东区陆排柒号。法定代表人:夏珂。被申请人:洛阳申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王城大道与美茵街交叉口建业高尔夫花园五期50幢1单元503号。法定代表人:李学敏,电话:1530388****。被申请人:李学敏,男,汉族,1970年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被申请人:张春惠,女,汉族,1969年1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夏琳,女,汉族,1972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郭杰,男,汉族,1972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与被申请人洛阳银冠贸易有限公司、洛阳大金商贸有限公司、洛阳申和商贸有限公司、李学敏、张春惠、夏琳、郭杰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洛阳银冠贸易有限公司、洛阳大金商贸有限公司、洛阳申和商贸有限公司、李学敏、张春惠、夏琳、郭杰名下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洛阳银冠贸易有限公司、洛阳大金商贸有限公司、洛阳申和商贸有限公司、李学敏、张春惠、夏琳、郭杰名下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