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9执2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北信用社与姜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北信用社,姜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9执2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北信用社,组织机构代码68601179-0,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祥安南大街1833号。代表人王利波,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姜慧,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8901302249,女,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新镇村孟家屯。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北信用社与姜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姜慧名下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源大道13777号上院小区3号楼2单元6至阁楼层2号住宅一处、车牌号为黑A736**的纳智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为黑A886**的宝马牌轿车一辆。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拍卖该房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明湛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胡 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