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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58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5857天津市博技机电高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星科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博技机电高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星科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5857号原告:天津市博技机电高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257459740,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8号内办公大楼220室(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刘泽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历晓琪,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星科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61524634C,住所地靖江市富阳西路18-1号3幢。法定代表人:韩金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博技机电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星科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博技机电高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12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吴雷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