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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3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肖桂顺、郑依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桂顺,郑依松,郑清如,周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3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桂顺,男,195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郑依松,男,1986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郑清如,男,195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周秀珍,女,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申请执行人肖桂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依松、郑清如、周秀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饶民二初字第3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肖桂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1121执3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志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