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99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4-11
案件名称
9909江苏天海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天海建材有限公司,上海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9909号之一原告:江苏天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法定代表人:黄立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华,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杨,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苏天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上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天海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海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天海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36元减半收取计2718元、保全费1920元,共计4638元,由原告江苏天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操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施燕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