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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6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远强;苏开云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远强,苏开云

案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26刑初16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远强,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7年6月13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会东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苏开云,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7年6月13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会东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远强、苏开云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宗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远强、苏开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刘远强邀约苏开云,在会东县新街镇半边街小地名“发路庆沟”林区内用苏开云的射钉枪非法猎捕一只野生动物(飞禽类)。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刘远强、苏开云非法猎捕、杀害的野生动物为隼形木鹰科普通鵟,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017年6月9日,二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远强、苏开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1.书证(会东县森林公安局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交清单、射钉枪处理情况说明);2.证人徐某某、杨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远强、苏开云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5.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2017】动司鉴字第0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远强、苏开云违反国家关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法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隼形木鹰科普通鵟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远强、苏开云共同犯罪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被告人刘远强、苏开云在尚未受到公安机关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民警口头传唤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自首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远强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十月十一日起至二0一八年一月十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苏开云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十月十一日起至二0一八年一月十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吴 莉审判员 周祥东审判员 陈锡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军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