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执9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海飞与皇甫明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飞,皇甫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936-1号申请执行人:王海飞,男,汉族,生于1990年3月27日,住长葛市。被执行人皇甫明军,男,汉族,生于1984年11月6日,住长葛市。被执行人尚秋花,女,汉族,生于1969年6月29日,住长葛市大周镇邢庄村6组。申请人王海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082民初303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皇甫明军、尚秋花长期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王海飞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081执93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武审判员 :李俊杰审判员 :徐勇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少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