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宏斌与被执行人郭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02执143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宏斌与被执行人郭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虎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宏斌于2016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虎平归还申请执行人李宏斌借款5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3年5月20日至实际归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郭虎平负担40元,申请执行人李宏斌负担1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虎平下落不明,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移送公安协助查找被执行人郭虎平的具体下落,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李宏斌意见,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6)甘1002执14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爱宁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066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李爱宁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