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赵浩然与晋城市凹凸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浩然,晋城市凹凸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02民初2009号原告赵浩然,男,2002年7月15日生,汉族,现住晋城市城区。法定代理人赵某,男,1973年12月12日生,汉族,现住晋城市城区,系原告父亲。被告晋城市凹凸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永根,任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浩然诉被告晋城市凹凸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浩然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浩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浩然承担。审判员 晋利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