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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3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秀兰、张关华等与田少会、孙月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兰,张关华,李爱霞,张某1,张某2,田少会,孙月坤,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03执315号申请执行人陈秀兰,女,1959年11月3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申请执行人张关华,男,1961年2月1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申请执行人李爱霞,女,1980年2月1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申请执行人张某1。申请执行人张某2。被执行人田少会,男,1977年3月20日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执行人孙月坤,男,1976年9月10日生,住山东省陵县。被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住锦州市古塔区和平路3段39号院内南侧楼4-5层。负责人张德群,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负责人刑运江,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河北省保定市百花西路105号。负责人刑运江,职务经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603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剩余部分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603民初20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洪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