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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饶好逑与被申请人吴先梅、韩炳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好逑,吴先梅,韩炳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700号申请人:饶好逑,女,汉族,1964年9月7日出生。被申请人:吴先梅,女,汉族,1970年11月9日出生。被申请人:韩炳刚,男,汉族,1965年12月4日出生。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饶好逑与被申请人吴先梅、韩炳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7)湘0103民初70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吴先梅、韩炳刚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现申请人饶好逑申请解除对吴先梅名下招商银行韶山路支行两个账户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饶好逑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吴先梅、韩炳刚指定账户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吴先梅名下招商银行韶山路支行两个账户保全措施。审 判 长  陈泽春人民陪审员  江跃龙人民陪审员  葛自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炎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