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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张梦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张梦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6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负责人:吴泽文,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梦清,女,汉族,1964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案件由来: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3711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提起上诉。上诉事由:上诉人系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浩成都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浩公司)为本案适格被告,因被告住所地在长沙市天心区,本案应由长沙市天���区人民法院管辖。裁定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中浩成都分公司是中浩公司在成都的分公司,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系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审原告有权选择被告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院起诉,故原审法院裁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裁定结果:驳回���诉,维持原裁定。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琳珊审判员  李加红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玲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