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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98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景增法与何学东、丁兴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增法,何学东,丁兴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9867号原告:景增法,男,1956年出生,汉族。被告:何学东,男,1975年出生,汉族。被告:丁兴华,男,1963年出生,汉族。原告景增法与被告何学东、丁兴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景增法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景增法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增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景增法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樊逸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