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98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景增法与何学东、丁兴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增法,何学东,丁兴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9867号原告:景增法,男,1956年出生,汉族。被告:何学东,男,1975年出生,汉族。被告:丁兴华,男,1963年出生,汉族。原告景增法与被告何学东、丁兴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景增法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景增法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增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景增法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樊逸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