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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6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安徽国展机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国展机电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6291号原告:安徽国展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南路188号蔚蓝商务港城市广场C座1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Q(1-1)。法定代表人:程永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东,安徽百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耀,安徽百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T。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本院受理安徽国展机电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侵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尚无法确定且被告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认为本案应由被告的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要求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以侵权行为地在本院辖区诉至我院。被告以本案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尚无法确定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存在侵权行为需实质审查,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此为由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80元,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