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海支行、刘志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海支行,刘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19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海支行。被执行人刘志强,许德强,刘炳富,秦安娜,刘荣林,张可锋,宋立锁,王壮强,王壮。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志强,许德强,刘炳富,秦安娜,刘荣林,张可锋,宋立锁,王壮强,王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民初57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支付款项。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民初57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季永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