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6民初59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参某与翁某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参某,翁某

案由

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5963号原告:参某,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址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乌丹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翁某,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法定代表人:巴某,系嘎查达。原告参某荣诉被告哈日毛都嘎查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晓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