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财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牛支行、王国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牛支行,王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财保96号申请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牛支行。住所地:永嘉县乌牛街道祥池村。负责人:潘斌,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利珍,女,该支行员工。被申请人:王国强,男,195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申请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牛支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国强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南城街道广场路开元嘉园7幢401室的房屋(权证号01××16)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以1050000元为限)。申请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牛支行以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牛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国强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南城街道广场路开元嘉园7幢401室的房屋(权证号01××16),保全期限为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牛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晓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剑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