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28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瑞、杨兴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瑞,杨兴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28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瑞,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兴富,男,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辉,谷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上诉人陈瑞因与被上诉人杨兴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2017)鄂0625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瑞于2017年8月22日收到一审判决后,因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5日向陈瑞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最迟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否则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陈瑞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桂荣审判员 杨晓波审判员 陈淑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雨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