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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民终28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瑞、杨兴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瑞,杨兴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28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瑞,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兴富,男,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辉,谷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上诉人陈瑞因与被上诉人杨兴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2017)鄂0625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瑞于2017年8月22日收到一审判决后,因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5日向陈瑞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最迟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否则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陈瑞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桂荣审判员  杨晓波审判员  陈淑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雨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