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栓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栓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1187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栓柱,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1994年9月16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1997年4月因犯抢劫罪、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8年6月3日释放。2013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1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栓柱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蕙竹、代理检察员杨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栓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栓柱在青岛市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使用弹弓、钢珠砸车玻璃盗窃连续作案三起,后到济南市作案一起。1、2017年4月19日20时许,在青岛市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爱德酒店门口,被告人李栓柱使用钢珠弹弓打碎郑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车牌号为鲁B×××××的黑色蒙迪欧轿车的副驾驶室玻璃,盗窃郭某放在该车内一个黑色皮包和一部魅族NOTE2手机。后经物价鉴定,被告人李栓柱损坏的该轿车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75元,该魅族NOTE2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150元。2、2017年4月20日7时许,在青岛市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辛安国货北门口东侧路边,被告人李栓柱使用弹弓、钢珠打碎管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车牌号为鲁B×××××的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的副驾驶玻璃,盗窃车内一部白色VIVOX710L手机和人民币2000元。后经物价鉴定,被告人李栓柱损坏的该轿车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60元,该VIVOX710L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381元。3、2017年4月24日8时许,在青岛市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福瀛装饰城房产交易大厅西侧路边,被告人李栓柱使用弹弓、钢珠打碎王某2停放于此的一辆车牌号为鲁B×××××的白色宝骏560轿车的主驾驶室玻璃,盗窃车内一个挎包及包内的现金人民币680元。后经物价鉴定,被告人李栓柱损坏的该轿车的维修费用为人民币69元。4、2017年4月25日9时30分许,在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山东维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停车场内,被告人李栓柱使用弹弓、钢珠打碎刘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车牌号为鲁A×××××的黑色北京现代轿车主驾驶室后侧玻璃,盗窃车内两台戴尔笔记本电脑。经物价鉴定,被告人盗窃的一部型号为戴尔Ins11wr-4308ts的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200元,一部型号为戴尔Inspiron14-3458的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800元,两台电脑价值共计人民币2000元。综上,被告人李栓柱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541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栓柱四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栓柱系累犯,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栓柱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也未提出任何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涉案的戴尔笔记本电脑两台、蓝色魅族NOTE2手机、白色VIVOX710L手机等被盗物品已分别发还给被害人;在案扣押被告人李栓柱的弹弓2个、弹珠2袋、鸭舌帽1顶、警服1件。以上事实,有物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被害人郑某、郭某、管某、王某2、刘某等人陈述,证人王某1的证言,被告人李栓柱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现场监控视频,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栓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栓柱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被告人李栓柱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栓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不得假释。(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弹弓2个、弹珠2袋、鸭舌帽1顶、警服1件,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德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