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7101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季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7101刑初278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季某某。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诉刑诉(2017)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因公诉机关申请,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于2017年9月24日恢复审理,并于同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卉、被告人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7日8时许,被告人季某某在本市轨道交通四号线宝山路站往世纪大道站方向一侧站台上车时因拥挤而与被害人余某发生口角,二人上车后互相拉扯、推搡,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季某某因用力过猛致使被害人余某的头部撞击地铁站台的护栏处受伤。案发后因他人报警民警出警来到现场,被告人季某某、被害人余某遂配合民警去警务室调查。经鉴定,被害人余某因外伤导致右侧眼眶上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其额窦骨折、额面部裂创、面部挫伤均构成轻微伤。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季某某已与被害人余某达成赔偿协议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某的陈述,提取笔录,监控录像及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季某某归案情况的说明”,验伤通知书,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赔偿协议及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季某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季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陆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