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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8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明香、张广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香,张广芝,刘大友,王胜英,刘明银,余申海,霍山县金祥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8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明香,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申请执行人:张广芝,女,195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申请执行人:刘大友,男,193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申请执行人:王胜英,女,193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申请执行人:刘明银,女,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余申海,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霍山县金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与儿街镇大沙埂组。法定代表人:金勇,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3执8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杰胜审 判 员  宋万军代理审判员  朱艺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光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