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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长财与宋六祥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财,宋六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145号申请执行人:李长财,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宋六祥,汉族,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李长财与被执行人宋六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长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宋六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017年7月26日,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宋六祥在中国农业银行宁县育才路支行账户(账号:×××)。2017年10月11日,经我院查证宋六祥在中国农业银行宁县育才路支行×××账户内余额4042.03元。申请执行人李长财与被执行人宋六祥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即:一、宋六祥给李长财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其中4000元由我院强制划拨,下余1000元本金宋六祥2017年10月25日之前归还)。二、宋六祥给李长财清偿利息178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7元,合计:2000元,宋六祥2017年10月25日之前支付清。三、下余9917元利息李长财自愿放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长财与被执行人宋六祥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对此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小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瑛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