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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47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黄淑娟与宋利、赵红丽、刘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淑娟,宋利,赵红丽,刘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4746号原告黄淑娟,女,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宋利,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赵红丽,女,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宋利之妻。被告刘明,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黄淑娟与被告宋利、赵红丽、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黄淑娟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淑娟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56元,减半收取6178元,由原告黄淑娟负担。审判员  陈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