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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邹慎海与余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慎海,余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1441号原告:邹慎海,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余小军,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邹慎海与余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邹慎海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慎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慎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邹慎海负担。审判长 师 涛审判员 李 娜审判员 韩金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