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邹慎海与余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慎海,余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1441号原告:邹慎海,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余小军,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邹慎海与余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邹慎海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慎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慎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邹慎海负担。审判长 师 涛审判员 李 娜审判员 韩金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