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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9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北五峰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唐某、唐某某、唐某某、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五峰农村商业银行,唐某,唐某某,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五峰农村商业银行,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唐某,男,1968年9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唐某某,女,1971年5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唐某某,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吕某某,女,1979年9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湖北五峰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唐某、唐某某、唐某某、吕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鄂0529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过本院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29执恢10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阳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