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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肖福菊申请执行会理县纵横实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福菊,会理县纵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5执373号申请人:肖福菊,女,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会理县纵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会理县老街乡毛溪村3组8号。法定代表人:韩兵,系公司负责人。肖福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425民初18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会理县纵横实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4327.00元。本院立案受理该案后,组织执行人员对该案进行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肖福菊与被执行人会理县纵横实业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会理县纵横实业有限公司法人韩兵承诺在201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部欠款,熊燕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申请人肖福菊自愿放弃案件全部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425民初18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人民法院应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林顺审判员  谢 军审判员  杨继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 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