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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费良友与黄境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良友,黄境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971号原告:费良友,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被告:黄境秀,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费良友与黄境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费良友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费良友撤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费良友负担。审判员  毕明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峻名—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