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费良友与黄境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良友,黄境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971号原告:费良友,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被告:黄境秀,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费良友与黄境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费良友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费良友撤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费良友负担。审判员 毕明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峻名—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