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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2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贵州顺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青海黄河水电再生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顺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青海黄河水电再生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2执432号申请执行人贵州顺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海黄河水电再生铝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贵州顺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青海黄河水电再生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青海黄河水电再生铝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督促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青0122执43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瑞华审判员  周向东审判员  冯延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