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6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6788苏州卓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陆军、海门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卓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陆军,海门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6788号原告:苏州卓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999号3幢A314室。法定代表人:沈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素霞,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军,男,1970年7月14日生,汉族,住通州市。被告:海门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北海路503号。法定代表人:俞云忠。原告苏州卓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军、海门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卓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5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76元,由原告苏州卓达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俞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