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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关于常德市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聂侃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聂侃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2312号原告:常德市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芙蓉街道办事处项家铺社区人民路2158号穗丰新园4栋101。法定代表人:范文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波,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聂侃彬,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住常德市武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鄂,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永洪,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聂侃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案外和解,原告常德市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聂侃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聂侃彬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德市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德市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娄 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唐耿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