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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5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梁亚洲和王军;定西恒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亚洲,王军,定西恒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民初1124号原告梁亚洲,男,汉族,甘肃省血液中心职工,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响,甘肃金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云,甘肃金中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军,男,汉族,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被告:定西恒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兴,该公司聘请法人。原告梁亚洲诉被告王军、定西恒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亚洲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响、贾云,被告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定西恒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亚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王军偿还借款30万元,利息4.5万元;2、被告定西恒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王军、定西恒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王军因经营需要向梁亚洲借款30万元,梁亚洲于2014年10月23日及2014年10月24日向王军转款30万元。王军于2014年10月24日向梁亚洲出具借据,双方约定月息3分,每月借款日付息。2017年5月30日,王军、定西恒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梁亚洲签订还款协议,约定王军与2017年7月1日前付清所欠本息34.5万元,定西恒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担保人。王军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定西恒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也未履行担保责任。王军辩称,借款不是本人的个人借款,该借款用于公司的经营。定西恒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出辩解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梁亚洲向法庭出示了2017年6月26日由王军出具的借据一张、招商银行个人转账汇款业务受理回单两张、2017年5月30日的还款协议一份,拟证明王军向梁亚洲借款的事实。王军对借据、个人转账汇款业务受理回单均无异议,而对还款协议认为是为了确定管辖权,以及冻结定西的土地偿还梁亚洲的借款。上述证据经本院质证在卷佐证。依据当事人出示的证据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23日、2014年10月24日,梁亚洲分两次向王军个人银���账户内汇入现金共计30万元。王军于2014年10月24日向梁亚洲出具借据一张,该借据载明:”今借梁亚洲现金叁拾万元整,小写300000元,月息叁分,每月借款日付息。”借款人王军在该借据上签名,并加注了其为。2017年5月30日,出借人梁亚洲(甲方)、借款人王军(乙方)、担保人定西恒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一份,该还款协议载明:”甲方与乙方于2014年10月24日签订借款协议,现未能按期还款付息,为此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如下:1、截至2017年5月30日,乙方欠甲方本金30万元及利息4.5万元;2、甲方同意乙方还款期限在延长期内乙方按欠款额2%付月息,乙方保证在2017年7月1日前付清以上欠款及利息;3、双方约定若逾期未还,交由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裁决;4、本协议为原借款协议的补充。”王军在该协���上签名,并加注意见为:”第2条延长期内2%计息不确认。”担保人定西恒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该协议上捺印。另查明,王军属重复户口人员,为、,2017年9月28日,经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核实注销了王军为的重复户口。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梁亚洲诉请,王军偿还借款30万元,利息4.5万元;并出示个人转账汇款业务受理回单、借据、还款协议拟予以证明;王军对个人转账汇款业务受理回单、借据当庭表示认可,但对还款协议认为是为了确定管辖权,以及冻结定西的土地偿还梁亚洲的借款,所以不予认可,并表示该借款不是本人的个人借款,该借款用于公司的经营;因梁亚洲出示的个人转账汇款业务受理回单、借据,王军当庭表示认可,故本院对梁亚洲与王军之间存在的借贷法律关系予以确认;而王军辩称该借款不是本人的个人借款,是用于公司的经营的意见,因该辩解意见与梁亚洲之间的借贷关系没有联系,且王军亦未就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梁亚洲主张2017年1月至5月50日的利息4.5万元;因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了法律有关规定,故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即支持3万元。梁亚洲诉请,定西恒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定西恒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还款协议上捺印,应在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承担保证义务,故梁亚洲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梁亚洲诉请王军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3万元、并请求定西恒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梁亚洲的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3万元。二、定西恒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王军所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76元,已减半收取3238元,由王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管兰成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 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