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22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立志与吴金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立志,吴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嘉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22执88号申请执行人:胡立志,男性。被执行人:吴金海,男性。本院在执行胡立志与吴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吴金海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可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同林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王兴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春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