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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6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河北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嘉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嘉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6431号原告河北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大街169号。法定代表人吴秋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叔红,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嘉伟,男,1984年9月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嘉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立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红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