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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88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与徐如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徐如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8806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湖西路嘉里花园物管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1740539060K。法定代表人:裘子健,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孙安、杜正江,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如根,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与被告徐如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3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高翔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嘉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