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4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陆云芬、孔祥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云芬,孔祥萍,刘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4执171号申请执行人:陆云芬,女,1973年5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华宁县。申请执行人:孔祥萍,女,1972年6月20日生,彝族,农民,住华宁县。被执行人:刘蕙,女,1985年7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华宁县。申请执行人陆云芬、孔祥萍与被执行人刘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云0424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陆云芬、孔祥萍于2017年7月27日向华宁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蕙履行(2017)云0424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50000.00元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房屋拆迁补偿款28346元。但经执行网络系统及传统查控未查得刘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庆福审判员 付家伦审判员 文 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