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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执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1145黄文心与梁万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心,梁万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1145号申请执行人:黄文心,男,1957年9月1日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梁万崇,男,1954年9月17日生,汉族,住盱眙县(盱眙兴旺砖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文心与被执行人梁万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30民初1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笑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