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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47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良生、李卓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良生,李卓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7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良生,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彪,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卓帅,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强,天津芦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良生因与被上诉人李卓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7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7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良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广利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兴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