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金福、郑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金福,郑金花,邓方荣,乐碧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1682号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李纲中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钟先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斌,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陈金福,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告:郑金花,女,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告:邓方荣,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告:乐碧琴,女,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沙县。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福、郑金花、邓方荣、乐碧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陈金福、郑金花、邓方荣、乐碧琴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德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木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