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凤林与李恒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林,李恒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742号原告:王凤林,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李恒坤,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王凤林诉被告李恒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荣海代理审判员 姜晓辉人民陪审员 周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芙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