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民初3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南昌市恩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恩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章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3407号原告:南昌市恩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316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130352570。法定代表人:韩恩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慧媚,该公司销售经理。被告:章勇,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恩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市恩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恩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恩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南昌市恩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舒泉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佳玲 来源:百度搜索“”